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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漢發生的“詐屍”事件可不是什麼靈異事件,而是城管在整治違規占道經營中,攤販自導的一場鬧劇。近日該鬧劇組織者李某被武漢市江漢區法院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雖然“詐屍”鬧劇已划上句號,但城管與商販之間的矛盾還遠遠沒有停止,這樣的矛盾之下其實是權力與權利之間的關係出現了問題。
  權力來源於人民,它的使用方式只有兩種:權力約束權力,權力造福於人民。權力的行使主體是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由他們代表人民行使權力,負責帶領人民治理國家、創建家園。如果權力變成少數集團的牟利工具,成為損害人民利益的工具,勢必會打破這種信任,兩者之間關係變得緊張甚至引起人民的反抗;如果公職人員的權力觀發生改變,在資源的支配和使用優先下容易產生權力濫用、權力“尋租”、與民爭利的現象發生。因此正確把握權力觀、依法行政,才能保證權力行使的公正性,只有用權力的強制手段防止權力的濫用,才能有效保證權力的“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執政理念,才能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擁戴。
  權利是社會產物,權利與義務同存。《憲法》規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有生存權、知情權、參與權等,人民具有選舉權、監督權。讓廣大的人民有安定的環境生存、生產、生活是政府的職責,也是人民應有的權利。隨著社會的進步和思想不斷開放,越來越多的人們更加註重人權、自由和自身利益,但在追求個人利益之時卻忽視了義務與權利的並存。在處於社會轉型期之時,權利與義務的不同步導致了社會關係變得複雜、社會管理難度加大、社會矛盾突出等問題。政府在保障人民正當權利的同時也應該建立公民的義務意識、強化公民的自律與遵紀守法行為。
  權力與權利兩者之間的關係影響著社會的進程和發展。建立在人民信任之上的權力一旦“變質”,人民的權利就會受到影響,權力與權利之間的關係將變得劍拔弩張,權力的威信就會受到削弱。只有真正的行使好政府手中權力的作用,人民擁有的權利價值才能充分體現,兩者之間的關係才會變得和諧,相互依存。出現的各種社會矛盾問題背後都有政府權力與人民權利的縮影,只有處理好兩者之間的關係,才能找到問題的“病根”,才能對症下藥,藥到病除。
  文/周曉  (原標題:“詐屍”鬧劇背後是權力與權利的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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